关闭窗口
首页
厅长之窗 李春燕 李江河 赖厚明 吴海平 熊远国 唐国栋
机构设置及职能 厅办公室 综合规划处 科学技术处 无线电管理处 信息化推进处 网络及通信管理处 机关党委(人事处) 纪检组(监察室)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工作动态 综合动态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动态 软件业动态 无线电管理动态 信息化推进动态
公告公示 公告 无线电管理公告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公告 软件业公告 信息化推进公告
领导讲话 部省领导讲话 厅领导讲话 李春燕 李江河 赖厚明 吴海平 熊远国 唐国栋 年度工作报告 其他
政府文件 赣信人 赣信字 赣信综 赣信科 赣信无 赣信信 赣信监 <赣信发 赣信厅办 赣信党字
工作简报 信息产业厅大事记 厅简报 专项工作简报 专项工作简报 政务双评 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 惩治商业腐败
政策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 无线电管理专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 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设备管理规定 收费规定 规章制度
统计信息 全国通信行业运行情况 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情况 我省软件产业经济运行情况 我省无线电台登记情况
人事教育 人才招聘 人事教育 文件选编 文件选编
纪检监察 工作部署 党纪法规 动态信息 警示教育
规划部署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规划部署 软件业规划部署 无线电管理规划部署 信息化规划部署
产业动态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动态 软件业动态 信息化推进动态 无线电管理业动态
知识园地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知识 软件业知识 信息化知识 无线电知识
频道首页
政务公开指南
行政执法目录
办事项目 综合规划处 科学技术处 信息化推进处 无线电管理处
相关法规文件
办结通知
行政处罚
收费标准
数据库查询
频道首页
厅长信箱
行政投诉中心
信访、纠风热线
纪检举报
便民服务
常见问题 办公室 综合规划处 科学技术处 无线电管理处 信息化推进处 人事处 省无线电监测站 其他问题
民意调查
便民服务
数据库查询
网站群导航 网站全目录 繁體 简体 收藏本页 设为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 软件业 无线电管理 信息化推进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信息产业厅 >> 政务公开 >> 产业动态 >> 软件业动态 >> 产业政策 >> 文章正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打印此文【字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4
 

 

(1999年12月12日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 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 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高琨    责任编辑:高琨 


相关文章:
如何把云计算引进到企业
如何把云计算引进到企业
10号线奥运支线通手机信号 网通先付费后使用
北京地铁10号线和奥运支线实现手机信号覆盖
地铁10号线开始测试手机信号 有望不久开通
地铁回应手机信号进场费:移动联通从未谈判
手机信号覆盖肯尼亚马赛马拉自然保护区
台北计算机展华硕WiMax设备爆光 支持无线音箱
台北计算机展配建无线宽频WiMAX系统专网
如何计算对讲机的通讯距离?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产超级计算机排世界第七
科学计算互联网重量 28克的五百万分之一
ATM假币换真钞?研祥特种计算机拒绝“服务”
科学家发明DNA制动器 为生物和计算机联系建桥梁
威盛展示可自行组装的超迷你计算机
信产部明确发展通用CPU和千万亿次计算机系
盖茨或复出领微软进军云计算市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政务公开的内容
    服务承诺
    监督检查
    政务详细指南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政务详细指南
    无线电频率指配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定点生产许可的初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推荐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的初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认定的初审
    作弊录音
    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合…
    2008年上半年软考系统分…
    2008年上半年软考信息系…
    2008年上半年软考信息系…
    2008年上半年软考信息系…
    2008年上半年软考网络工…
    2008年上半年软考数据库…
    2008年上半年软考软件设…
    2008年上半年软考软件评…
    关于我厅 | About Jxdii | 法律声明 | 个人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电子邮局 | 个性化订阅 | 问卷调查 | 旧版网站回顾

    Copy-right © 2000 - 2009 JXDII GOV.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地址:江西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2号 邮编:330046 联系电邮:master@jxdii.gov.cn
    赣洪备2-4-3-085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