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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此文【字体: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 理工作,依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修订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3521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割地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我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管理与考核。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中心城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水平和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部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综合规划司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以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2%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二)产业链相对完善,各类骨干企业规模和数量应至少符合以下五项标准中的四项:

1、营业收入大于100亿元(10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

2、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10亿元)的电子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4、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含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不少于1家;

5、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材料、电子设备仪器企业不少于2家。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拥有5家以上(含5家)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其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不少于2家。同时,拥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当地政府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基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七)有明确的信息产业归口管理部门,并已由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产业园以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开发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园分为数字整机、核心基础产业和应用电子三类,其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数字整机类产业园包括通信产业园、计算机与网络产品产业园、数字视听产业园及数字家用电子产品产业园,整机类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0亿元。

2、核心基础类产业园包括基础元器件产业园、显示器件产业园、光电子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其中:

基础元器件(含电子材料、仪器、设备等)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

显示器件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0亿元;

光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50亿元;

集成电路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80亿元。

3、应用电子类产业园包括电力电子产业园、汽车电子产业园、医疗电子产业园、信息安全产业园,其中:

电力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

信息安全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

(二)集聚效应明显,区内基本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较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研发机构建设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建有1家以上(含1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

建有3家以上(含3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

建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明确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已纳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已由产业园管理机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与发展。

(五)园区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园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产业基地

产业基地的认定申请由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其中,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二)产业园

产业园的认定申请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产品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网站下载)。

第九条 审核

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涉及的统计指标数据,部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审核。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信息产业部政府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每年430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调查统计报表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上报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吸引人才、项目安排等方面,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建设发展目标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确认批复,对不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撤销原认定文件并摘牌。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高琨    责任编辑:高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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