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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自查总结 打印此文【字体:
赣信字[2008]25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字〔2008〕25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自查总结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于200471正式施行,四年来,我厅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及时对我厅原有的审批、收费等项目进行了清理,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以此为契机,强化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加快了我厅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赣常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我厅于7月初至7月底,在厅系统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方案》和《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厅机关和11个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上而下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特别是721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后,我厅党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亚平等领导的讲话精神,按照三个认认真真的要求和六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对厅机关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认真深入地自查,自查的范围涵盖我厅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基本情况

我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较好,现有各个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实施和服务等都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职责时能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自查,在以下几个方面未发现不符合法规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目前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我厅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由原来的7项减少为6项,具体包括:1、无线电频率指配;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3、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4、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6、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其中: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合并为一项审批,合并后项目名称为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另有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无线电管制的批准和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上述这些项目均按要求上报并经省审改办批准实施。电子信息产业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为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电子信息产业还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等3项行政许可,我厅仅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最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情况。作为省政府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我厅依法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具体由厅无线电管理处、科技处、信息化推进处和11个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从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批准,我厅机关33人、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46人构成行政许可执法队伍,均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证件,其中58人具有无线电管理执法证, 8人具有电子信息产业管理执法证,13人具有执法监督证。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情况。我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布了许可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标准、工作流程、举报电话和许可时限等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时能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做到了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目前尚未就实施行政许可举行过听证。

(四)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我厅仅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一项行政许可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其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在厅门户网站、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做到公开合法。依法收取的费用由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单位、个人直接上缴省国库,不经过我厅账号,不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完全实现了收支两条线规范管理。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项目,无行政许可收费,其服务性收费由第三方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具体情况协商评审费用。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通过制定《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赣信字[2005]14号),加大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和对经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执法的内部监督。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能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也做到了依法进行。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在全厅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从而确保各项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几点做法

我厅行政许可的事项较少,且服务面比较有限,我厅未因此放松要求,降低标准,而是更加严密组织,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贯穿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宣贯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厅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把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摆上了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成立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李春燕厅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分管工作的唐国栋副巡视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几年来,每年自办一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外送部省学习培训50人次。通过举办(参加)培训讲座、召开座谈会、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水平。三是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平台,广泛宣传,培养信息产业系统广大干部自觉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意识,树立政府机关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创新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是保证《行政许可法》正确实施的前提。《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厅迅速制定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使我厅许可事项运作更规范、更便捷、更高效。

 一是加强程序建设。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规范,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突出行政程序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规范和制约,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我们制定印发了《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包括事项公开、办理程序、集中办理、监督检查、投诉、听证、责任追究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明办公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以制度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人员资格制度。四年来,我厅一方面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把年龄轻、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上,充实力量,使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四是加强监督建设。为了强化内部行政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厅成立了监督小组,制定了《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凡在行政许可中被投诉举报或有违诺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回复给署名的投诉举报人。

(三)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能力

1.公开服务事项,规范许可行为。我厅在办公场所和厅门户网站制作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应提供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内容。设立了集中受理窗口,厅机关由厅无线电管理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也确定了一个窗口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态度热情,服务周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能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能够耐心地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作人员能始终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廉洁自律。

2.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厅制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系统学习法规,通过相关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出示证件,采用询问和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次都作详细的笔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按法定的程序、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按法定的行政征收项目和标准收费,全部收费直接上缴国库。我们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杜绝了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限谋取私利、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现象。

3.规范执法文书,强化档案管理。为使行政许可规范化,使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从审批到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我们根据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多种文书。要求在工作中认真填写,依法送达,并在工作后将每一许可的法定文书综合整理归档。

(四)科学实施,为信息产业发展服务

我们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全过程中,能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信息产业系统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坚持把受理行政许可与为企业、为基层、为人民群众服务紧密结合起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基层关心的问题;与促进信息产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我省信息产业园区、企业、项目发展排忧解难,为他们赢得发展空间,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譬如,在得知并受理我省多家企业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我厅想企业之想,帮企业之所需,协调部省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申报企业参评(审),使申报企业均获得了较优的资质,近四年,有37家企业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其中最高级别的一级资质3家、二级资质5家,通过高级别资质的企业数量居中部地区第一。在无线电管理方面,通过无线电行政许可行为,为我省村村通电话村通广播电视等惠民工程优先分配了无线电频率资源,规划了台站布局,办理了许可手续,并依法减免了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服务三农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我厅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高了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信息产业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还需进一步强化。少数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理解不够透砌,往往认为《行政许可法》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影响较小,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自身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还有差距,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单化、形式化。

      二是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在查处非法设台、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等情况时,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应诉的主体均为我厅,而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为省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从而增加了各方面的工作难度,给当事人也造成不便。从法律上确定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主体地位十分紧迫。

三是后续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厅虽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但是由于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人员编制少、辖区面积广、无线电台址地形复杂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电磁环境监测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对设台单位瞒报、少报设台数量和非法设台不能及时进行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法设台单位的利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入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学习法律条文与解决信息产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学习培训,机关工作人员要全面领会《政许可法》条文精髓,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扎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加快地方性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步伐。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程序,争取《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早日出台,明确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主体资格,从根本上理顺管理关系。

(三)进一步加大无线电监管力度。既要宣传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的先进典型,又要对违章设台、不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的案件严肃查处,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充分利用无线电监测等技术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违章设台、乱占频率等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着重抓好厅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推动网上审批和信息共享,积极准备开展行政审批网上监察工作。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

   

 

 

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信息产业   行政许可法   自查情况   总结


抄送:省监察厅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8730印发


                               共印35   

文章录入:裴京京    责任编辑:裴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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