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字〔2008〕1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使用工作,现制定《江西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信息产业厅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和基础设施及技术设施建设。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要把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缴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应收尽收,并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足额上缴。对于未完成收入预算的单位,省厅相应调整该单位的当年支出预算。
第五条 全省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编制方法,逐级汇总上报,经省厅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央级、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用于弥补无线电管理事业及监测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无线电管理专项经费开支。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对人员及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并对无线电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全省无线电监测网的建设开支;
(二)全省无线电信息系统的建设开支;
(三)全省无线电检测设备的采购开支;
(四)全省无线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开支;
(五)本省和相邻省市电波秩序的协调、管理及干扰查处;
(六)无线电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八)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房屋维护、车辆运行及维护、设备维护、软件开发、表彰和奖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九)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事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按国家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由厅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经厅党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决算由下而上进行,每半年汇总一次。7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各市局、省站应将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厅,厅财务汇总后报厅党组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无线电管理单位在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时,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与拨付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无线电 频率占用费 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部门,省无线电监测站。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