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4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是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工作和近期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积极推进个人信用系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构成。省信息中心负责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与发布,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公开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共分总则、信息归集、信息使用、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它的发布为全省规范有序地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