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余市经济开发区为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决定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经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委员会研究、审定,同意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余市经济开发区为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
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电子信息产业处于全省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创建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对于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为建设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奠定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信息产业厅对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的各类发展项目将优先予以扶持,对申报电子发展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享受相关专项优惠政策优先予以推荐,并进行重点跟踪、指导、服务。
相关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与产业园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工作联系,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产业园也应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