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电子信息产业处于全省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结构
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园三级分层负责的方式,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省信息产业厅成立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园的审核、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园的支持政策;成立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省信息产业厅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规划处。
(二)各设区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工作;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对经认定的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发展产业园的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园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电子信息产业园应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产业园宣传、招商引资,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入园企业发展中的困难等工作;承担产业园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负责产业园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电子信息产业占本园区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较大,年销售额超过 50 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10 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不少于1家。
(三)地方政府制定了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或专项配套资金)和加快发展的机制。
(四)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五)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设区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批准设立该产业园管理机构的文件;
7.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jxdii.gov.cn下载)。
第九条 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认定授牌
省信息产业厅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进行批复,颁发认定证书,授予“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牌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产业园作为工作联系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产业园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园要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园的园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设区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两年对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