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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信党字[2007]1号 打印此文【字体: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马福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0    双击可以使屏幕自动滚动
 

 

 

 

 

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文件

 

 

 

 

赣信党字〔20071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厅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央要求,在2007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请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和填报工作,并将每人报表一式两份在215日前集中报至厅人事处和厅纪检组。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人事处或纪检组。

 

 

 

 

 

〇〇七年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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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裴京京    责任编辑:裴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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