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通过界定执法权限,落实法定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努力提高我厅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标和任务是按我厅行政管理权限和职能范围,建立起由厅长为第一责任人,厅无线电管理处等具有执法权限的处室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为具体执法部门,厅办公室为行政复议部门,厅监察室为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从而实现我厅工作法制化,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第二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厅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有关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审定本厅起草的信息产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对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制定本厅和全系统执法工作规划、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大案、要案的立案和结案审查,主持重大处罚案件的审议或听证会并作出决定。负责复议决定的审查,根据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六)主持对信息产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七)负责对查处重大案件及执法中重大问题的汇报;
(八)对信息产业行政案件的质量负总责。
二、主管法制工作副厅长职责
(一)熟悉信息产业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本厅和全省信息产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厅办公室进行立法预测,提出立法建议,组织拟订地方性信息产业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执法检查,对全厅和设区市的信息产业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四)督促指导厅办公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批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三、主管具体执法业务管理工作副厅长职责
(一)熟悉信息产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负责主管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审查草拟主管业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督导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批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定;
(四)组织、指导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负责审查的工作。
第二节 部门岗位责任
§1. 办 公 室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拟订本省信息产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三)组织业务处(室)草拟地方性信息产业法规、规章。负责信息产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四)管理信息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具体参与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六)组织全省信息产业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七) 其他有关信息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法规(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编制本厅法规制定计划,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规制定计划汇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2.负责本厅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3.配合、协调各部门负责的专业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
4.组织对各项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5.法规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上报、备案工作;
6.负责联系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厅现行法规的审议、修改工作;
7.办理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起草的有关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整理修改意见上报;
8.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厅负责解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对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
(二)行政处罚工作
1.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2.对责令停产停业、超过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初审,报厅领导审定;
3.对属于本级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指定下级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工作,报厅领导审定。
(三)组织调查、审理信息产业行政复议案件,指导行政复议工作;
(四) 组织本厅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五) 办理涉及本厅的行政赔偿工作;
(六) 负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七) 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有关信息产业方面的犯罪;
(八) 参与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厅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信息产业法律、法规体系;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有关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三)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权威;
(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主任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主任审核,报厅长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初审行政处罚决定和超过下级部门罚款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4)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5)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起草行政赔偿决定书;
(6)选派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7)全系统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意见;
(8)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
(9)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
(10)其他需要报厅领导审批的事项。
2.主任审批的事项
(1)指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或征求意见稿的承办人;
(2)指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承办人;
(3)指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
(4)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地点;
(5)审定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
(6)其他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协调;
2.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会签文稿提出修改;
3.初审本厅各执法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理本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
6.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审结后的归档、立卷;
7.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方案、通知及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方案、通知等文件;
8.参与组织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
§2. 综合规划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推荐;
(二)军工保密资质认证初审;
(三)军用电子元器件合格供应商初审;
(四)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违法行为;
(五)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四)信息产业部《军用电子元器件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
(五)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六)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厅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三)依法参与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权威;
(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五、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的行政事项
(1)本处负责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4)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 指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或征求意见稿的承办人;
(2) 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
(3)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
2.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会签稿提出修改意见;
3.依法办案;
4.其他规定的事项。
§3. 科技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和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的初审;
(二)软件企业认定;
(三)软件产品登记;
(四)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的推荐;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违法行为;
(六)软件产品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信息产业部《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六)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七)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八)信息产业部《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厅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三)依法参与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权威;
(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五、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的行政事项
(1)本处负责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4)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 指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或征求意见稿的承办人;
(2) 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
(3)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
2.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会签稿提出修改意见;
3.依法办案;
4.其他规定的事项。
§4. 无线电管理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省无线电频谱规划和无线电管理的规划、办法,合理开发和利用频谱资源;
(二)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
(六)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七)负责无线电监测技术设施建设;
(八)指导省无线电监测站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三)《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四)《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五)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对外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六)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七)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八)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九)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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