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对各设区市
无线电管理局政风行风检查评议工作方案
根据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实际情况,经厅民评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厅党组批准,制定本检查评议工作方案。
一、检查评议目的和原则
1、通过检查评议努力达到评出正气、士气,全面推进各局政风行风建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目的。
2、这次检查评议要始终坚持公正、求实、严谨、透明的原则。
二、检查评议时间
1、在2007年9月1日至20日期间完成检查评议各方面工作。
2、检查评议内容的截取时间以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所发生的工作内容为主,并把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作为重点。
三、检查评议组及人员组成
省厅组成1个6人的检查评议组。其中,组长:马福震、副组长:赵经文。成员有省厅聘请的评议员1人、谭建华、邱东鹰(兼司机)。另外,各局选派1名副站长以上干部(男性)按顺序监督下一局的检查评议工作。
四、检查评议顺序
按各局区位路线图,经8月21日厅民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抽签确定,检查评议顺序是:南昌-新余-宜春-萍乡-吉安-赣州-抚州-鹰潭-上饶-景德镇-九江。
五、检查评议内容及评分细则
详见《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政风行风检查评议细则》
六、检查评议分数的组成
1、检查评议考核满分为30分。由于省厅在组织向市直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书面(上门)征求意见时,均无批评性的意见,也未发现市无管局存在突出的政风行风问题,因此检查评议考核除突出民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外,同时按照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厅民评方案设置的5个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2、检查评议组对各局的检查评议为25分,先按百分制评分,然后乘以25%计入各局的总得分。
3、厅党组对各局政风行风综合评议为5分以内控制范围。
七、检查评议的准备工作
1、《检查评议方案》和《检查评议细则》经厅“民评”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提前印发(转发)至各局和检查评议组有关人员。
2、省厅将召开由各局局长参加的第四阶段检查评议工作会,同时对各局长和检查评议组人员集中学习培训,进一步熟悉方案和细则,协调统一检查评议方法,强调检查评议纪律,做好检查评议准备。
3、检查评议时,各局的检查评议依据性文字资料一般在会议室分类有序摆放,以便查实。同时,各局需准备本局全套民主评议活动文件资料,由检查评议组提交厅党组综合评议和备案。
八、检查评议结果的确定
1、根据省民评方案的规定检查评议结果的确定方法是,我厅民评办会同省统计局及民调中心对群众满意度调查分和我厅的检查评议分集中进行封闭统分,并将结果进行排名。
2、在检查评议期间凡出现违反党纪政纪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问题,该局名次不得进入前三名。
3、凡在省民评考核中出现扣减我厅分数的问题,该问题属于哪个局的,这个局名次不得进入前三名。
九、要求
1、厅检查评议组要牢牢把握和落实检查评议目的和原则,严肃认真组织实施好检查评议工作。
2、检查评议组和各局要严格遵守评议工作“八个严禁”: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影响评议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规向被评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3、各局要积极配合好厅检查评议工作,科学安排好工作和人员,尽量保证检查评议日全局人员在岗在位。对不能参加检查评议的人员,该局应事先向厅主管领导和厅“民评”办主任报告,并得到同意。检查评议开始后,所遇星期六星期日照常依顺序检查。
4、各局选派的监督员要熟悉检查评议方案和细则,正确履行好职能,参与好检查评议组的工作,当有意见或发现问题时,应向检查评议组长报告,由组长解决处理。
5、检查评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宜判定解决的问题,检查评议组应及时向厅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或将此问题记录带回,由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判定。
6、检查评议组的食宿安排由各局负责联系,食宿费用由检查评议组结算。
附件二: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政风行风检查评议细则
被评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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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
项目 |
考 评 具 体 内 容 |
基础分 |
检查考评
依据 |
评 分 细 则 |
得分 |
扣(加)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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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
(33分) |
(一)第一阶段动员准备工作情况 |
1.是否建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办事机制 |
0.5分 |
检查相关
文 件 |
建立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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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实施方案 |
1分 |
有方案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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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在本单位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
1分 |
检查单位会议记录 |
有记录,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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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电子信箱 |
0.5分 |
检查相关资 料 |
有记录,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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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征求意见自查自纠情况 |
1.是否通过多种场合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征求意见 |
1分 |
检查相关记录和
资料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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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意见 |
0分
最高2分 |
座谈会每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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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上门听取当地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
1分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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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发出和回收了征求意见函 |
1分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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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开展了对照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 |
1分 |
检查单位记录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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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按时上报了第二阶段的工作情况 |
0.5分 |
检查相关资 料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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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阶段,反馈意见整改建制情况 |
1.对主动查找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是否认真进行了梳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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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相关资 料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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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和计划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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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能整改的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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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时难以整改到位的是否已有举措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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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力整改的是否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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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已向意见人反馈,并得到意见人的满意。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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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时上报了第三阶段的工作情况 |
0.5分 |
检查相关资 料 |
做到的,得基础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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