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重申部分治疗费用报销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现将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重申部分治疗费用报销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人事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重申部分治疗费用报销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定点医院:
针对当前省级统管公费医疗治疗费用(包括口腔科治疗费、理疗及其它科目的治疗费等)报销结算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管公费医疗治疗费用结算管理,健全报销手续,现就部分治疗费用报销结算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诊时,医生必须在病历上注明“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字样。
二、根据2005年《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进行治疗项目时,医生必须在病历上列出详细的治疗收费项目,收费处必须开具治疗项目收费明细单,并与发票金额三者相一致。定点医院不得实行浮动价格和自定价格的收费项目,否则治疗费用不能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三、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和《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赣公医字[1991]4号赣财文字[1991]21号)规定,镶牙、矫型、整容等门诊治疗费用不能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属自费项目。医院应加强管理,杜绝以分解项目或打包等形式进行隐瞒的现象。否则,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特此通知
江西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