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信党字[2001]8号
印发《关于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
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属各单位,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现将《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关于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单位《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调查表》于四月底前报(寄)厅纪检组(监察室)。
附件:
1.《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关于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2.《省信息产业厅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配偶子女 经商办企业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廉政办,信息产业部纪检组、监察局。
抄送:厅领导。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1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关于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并将此规定延伸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的要求,根据省廉政办《关于制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有关从业规定的通知》(赣廉办字[2001]6号)精神,遵照《信息产业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部党[2000]37号),结合我厅的职责范围、行业特点,现对我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做出如下具体规定(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经营电信运营业务。
二、不准从事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的进出口代理、国际运输等国际贸易活动。
三、不准个人或合伙投标、承包国家公用通信网、计算机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的设计和建设及该领导管辖单位的电子信息工程、土建装修工程及其它相关的投资工程。
四、不准从事与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所办企业不准与信息产业厅所管辖的部门、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特别是不准向以上单位推销通信、电子器材;其经营的服务性营业点不准作为以上单位的维修点。
六、不准在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七、不准从事信息产业厅主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其它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厅处级领导干部凡是已经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