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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打印此文【字体: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九次全会关于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建立、建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有关委厅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含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厅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厅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并向厅党组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下述工程项目列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范围:
    1.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2.房屋大修改造及装饰工程;
    3.建筑安装工程;
    4.技术改造工程;
    5.信息化设施建设工程;
    6.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体系及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六条  建设工程操作实施过程中,遵守并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各项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情况及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程序情况。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情况。
    第九条  中标人及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简称工程效能)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的履行和项目工程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重点环节。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一般应提前书面告知厅纪检组(监察室)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告知要求按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建设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情况告知制度的通知》赣监字[2001]2号执行。
    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事宜。
    3.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事宜。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应书面向厅纪检组(监测室)做出书面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事宜;
    2.法律责任执行事宜;
    3.厅工程管理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如招标过程、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及其它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视情查验资质证书、工程材料样本,调阅有关资料、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指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文章录入:高琨    责任编辑:高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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