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九次全会提出的“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的工作部署,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厅机关及具有独立财务账号的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及监测站)的大宗物品(设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厅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厅大宗物品(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并向厅党组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大宗物品(设备)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 大宗物品(设备)采购过程中执行法规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按规定应由政府统一采购或应由厅统一采购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大宗物品(设备)采购列入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经过招标、议标及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情况。
第八条 大宗物品(设备)采购过程中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将结合年度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大宗物品(设备)采购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第十条 根据需要对大宗物品采购事项视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