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九次全会提出的“推进财政制服改革,强化资金监管”的工作部署,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厅机关和具有独立财务帐号的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及监测站)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厅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厅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并向厅党组负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财务营理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和财务管理实际效果情况。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规范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六条 遵守并执行财务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财务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第八条 经费总收支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经费开支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情况。
第十条 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落实清理银行账户,禁设账外账,取消“小金库”等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落实财政制度改革,按规定进入核算中心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五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将结合年度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察或抽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财务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账目,实地查对资产设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重大经费开支,重点专项经费开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指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通过其它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