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政府的赣府发[2001]5号和[2001]18号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厅纪检组(检查室)对本厅行政审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由厅纪检组(检查室)单独或会同厅有部门实施。
第三条 厅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省纪委(监察厅)和本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并向上级机关和厅党组负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本厅具有审批(执法)权力的部门和所属单位具有审批(执法)权力的责任领导。
第二章 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规范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七条 对保留的和今后经上级批准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流程图,将审批依据、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实行“并联”审批,进“中心”审批,“一个窗口、一门式服务”及审批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及队伍素质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履行执法职能、职能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下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持证执法及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及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效率、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各行政审批(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审批(执法)文件抄报给厅纪检组(监察室),重大行政审批(执法)事项应事先告知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九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791——6230789,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持省政府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专门或结合年度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厅行政审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视情走访被服务对象、被执法对象或社会各界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同厅人事处、办公室对全厅行政审批(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其它方法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