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厅各级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文明行政、廉洁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属各单位及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厅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厅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向厅党组负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建立、完善、落实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依法行政,履行职能、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
第七条 贯们执行上级指示要求,维护政令畅通及工作效率情况。
第八条 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开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学习新知识、使用新设备、掌握新技术及财产设备的管理维护情况。
第十条 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二条 厅纪检组(检查室)将结合年度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厅各级管理部门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通过听取阅看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完成任务情况报告及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通过电话询问、民意测验、实地调查和走访被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通过群众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