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没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及省纪委第九次全会提出的“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提高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的工作部署,依据有共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厅机关、厅属各单位及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单独或会同厅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厅干部人事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向厅党组负责。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第七条 干部人事管理和选拔任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法规条例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在干部人事管理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覆行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第九条 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条 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团结、廉洁、工作实效、群众威信和德能勤绩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召开专题民生生活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厅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具体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严禁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处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的规定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群众举报投诉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七条 厅纪检纽(监察室)将建立两个档案。一是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千部奖惩情况档案;二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档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应事先向厅纪检组报告、厅纪检组(监察室)将视情参加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赣纪发[1996]15号《共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斤纪检组!拥察室)将结合其它监督检查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共部门对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部人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纪检检查工作特点,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