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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此文【字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发改价格[2003]2300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    双击可以使屏幕自动滚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招待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12

线



1.8GHz-1.9GHz频段
(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13 扩频系统2.4GHz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文章录入:赵耀    责任编辑: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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