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招待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 序号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 12 |
无 线 接 入 系 统 |
1.8GHz-1.9GHz频段 (FDD、TDD方式) |
150元/基站 |
| 450MHz频段 |
500元/频点/基站 |
| 13 |
扩频系统2.4GHz |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 14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