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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此文【字体:
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无函[2001]85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

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无函[2001]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适应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满足数字集群通信技术对25kHz信道带宽的需求,决定对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6639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分配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163号)中规定的频率间隔、分组及分配方案进行修改。现将重新调整的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频率配置方案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

(一)异频单工频段

1351356MHz(移动台发射)/361366MHz(基地台发射)

12.5kHz信道间隔,399对频点:

351.0n×0.0125MHzn1399

361.0n×0.0125 MHzn1399

25kHz信道间隔,199对频点:

351.0n×0.0250MHzn1199

361.0n×0.0250 MHzn1199

2356358MHz(移动台发射)/366368MHz(基地台发射)

  12.5kHz信道间隔,159对频点:

356.0n×0.0125MHzn1159

366.0n×0.0125 MHzn1159

25kHz信道间隔,79对频点:

356.0n×0.0250MHzn179

366.0n×0.0250 MHzn179

3372376MHz(移动台发射)/382386MHz(基地台发射)

  12.5kHz信道间隔,319对频点:

372.0n×0.0125MHzn1319

382.0n×0.0125 MHzn1319

25kHz信道间隔,159对频点:

372.0n×0.0250MHzn1159

382.0n×0.0250 MHzn1159

4376379MHz(移动台发射)/386389MHz(基地台发射)

  12.5kHz信道间隔,239对频点:

376.0n×0.01250MHzn1239

386.0n×0.01250 MHzn1239

25kHz信道间隔,119对频点:

376.0n×0.0250MHzn1119

386.0n×0.0250 MHzn1119

(二)同频单工频段

1358361MHz频段

12.5kHz信道间隔,239对频点:

358.0n×0.01250 MHzn1239

25kHz信道间隔,119对频点:

358.0n×0.0250MHzn1119

2379380.5MHz频段

12.5kHz信道间隔,119对频点:

379.0n×0.01250 MHzn1119

25kHz信道间隔,59对频点:

379.0n×0.0250MHzn159

3380.5382MHz频段

12.5kHz信道间隔,119对频点:

380.5n×0.01250 MHzn1119

25kHz信道间隔,59对频点:

380.5n×0.0250MHzn159

二、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

(一)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 /361366MHz

2356358MHz /366368MHz

3376379MHz /386389MHz

4358361MHz

5379380.5MHz

上述各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分别分配给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系统,用于组建各系统指挥调度通信网。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统筹规划,确定技术体制及信道间隔,并将频率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武警部队和公安系统在北京设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台,由当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设台审批、核发电台执照和日常管理。

(二)共用组网频率:(“频率分组表”见附件1.111.22及“频率序号与频率对应表”见附件2.112.22

1372376MHz /382386MHz

2380.5382MHz

上述二段频率主要分配给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劳教、海关等政府部门用于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指挥调度通信网,原则上异频单工频段用于建设各部门共用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文到之日起,须停止指配372376MHz /382386MHz380.5382MHz频段内的频率。已使用372376MHz /382386MHz 段内频率的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统一规划,按本文附件1及附件2的频率分组规定,制订改频方案,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并于2004年底前完成改频工作。

区域性共用调度网的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上述部门实际需求的综合情况,提出共用网频率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并分配频率后执行。

四、自发文之日起,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6639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分配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163号)废止,原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文件凡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频率分组表

1.   11同频单工GA组(12.5kHz间隔)频率分组表

1.12同频单工GB组(25kHz间隔)频率分组表

1.21同频单工HA组(12.5kHz间隔)频率分组表

1.22同频单工HB组(25kHz间隔)频率分组表

2、频段序号与频率对应表

2.11同频单工GA组(12.5kHz间隔)频率序号与频率对应表

1.12同频单工GB组(25kHz间隔)频率序号与频率对应表

2.21同频单工HA组(12.5kHz间隔)频率序号与频率对应表

2.22同频单工HB组(25kHz间隔)频率序号与频率对应表

 

                                           ○○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11

 

同频单工GA组(12.5KHz间隔)频率分组表

组 号

小 组

     

GA1

1

1

37

60

100

2

17

51

70

108

GA2

1

2

33

62

99

2

21

44

82

106

GA3

1

3

26

61

97

2

18

35

77

107

GA4

1

4

32

74

95

2

22

59

88

112

GA5

1

5

29

71

91

2

16

52

79

116

GA6 

1

6

30

58

102

2

19

40

75

111

GA7

1

7

42

67

90

2

25

54

81

118

GA8

1

8

57

83

103

2

38

69

94

110

GA9

1

9

34

68

98

2

23

49

85

 

GA10

1

10

43

66

93

2

27

53

84

114

GA11

1

11

47

64

105

2

31

55

87

115

GA12

1

12

46

89

104

2

28

72

96

117

GA13

1

13

36

63

92

2

20

45

78

109

GA14

1

14

39

73

101

2

24

50

80

119

GA1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