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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满足国内用户对移动通信的需求,部分厂商陆续推出收发频率分别工作在150MHz和450MHz频段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150/450MHz跨频段移动通信系统具有共用无线信道、频谱利用率高、可与有线交换网互联、便于管理入网用户等特点,适用于组建投资低、用户数量较少的本地通信网。
考虑到150MHz和450MHz频段的实际使用现状,现阶段再为150/450MHz跨频段系统规划分配新频段已不可能,因此,在150MHz和450MHz频段已规划的单工频点内调整解决是适宜的。
为了在本地通信网中更好地使用150MHz/450MHz跨频段移动通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跨频段系统须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1、工作频段:基地台发:150MHz频段;
移动台发:450MHz频段。
2、频道间隔:25KHz。
3、发射机输出功率:基地台≤25W,车载台≤15 W,手机≤5 W。
4、发射必要带宽:16KHz。
5、发射机频率容限:基地台为15×10-6
移动台为5×10-6
6、杂散发射功率:≤25μW。
二、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台,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频率使用情况指配频率,并按照上述技术条件进行设台审批和管理。
三、在各省、区、市所辖范围内设台,包括北京市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台,工作频率指配范围为:
基地台:(82)无发文76号分配的频点:
139.075—140.175MHz
(80)无发文56号分配的频点:
165.700—166.675MHz
移动台:(80)无发文56号分配的频点:
411.000—412.925MHz。
具体的频点分组、指配及设台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四、军事系统设置150/450MHz跨频段的电台,其工作频率在国无管(1993)14号文分配给军队的超短波频率内指配,全军无委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五、禁止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设备,已建立的系统或使用的设备,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