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人〔2006〕24号
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申请批准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为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请示
省人事厅: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原为无线电管理处,2005年5月经省编办批准更名为无线电管理局)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府发[1996]39号)精神,于1996年10月设立的,2000年省级机构改革时改为信息产业厅管理的派出机构。该机构设立以来,认真履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信息产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精神,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中,我们请求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作为继续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鉴于无线电监测站完全符合27号文件精神,建议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管理本地区无线电的职能机构,履行无线电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职能。
第三,中央编办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派出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应该予以理顺。
第四,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设立以来始终执行公务员的职级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的进入、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均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且全部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
第五,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全部经过省编办、省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存在超编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问题。
以上请示,请予审批。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5.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6. 省编委《关于地市无线电管理处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
7. 省编办《关于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由副处级调整为正处级机构的通知》;
8. 省编办《关于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更名的批复》;
9. 省人事厅《关于申请批准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非领导职数的报告》的复函。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信息产业 管理机构 公务员法 请示
抄送:吴新雄常务副省长,凌成兴、熊盛文副省长。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 份
全省11个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府发〔1996〕39号)精神于1996年10月设立的。按照中央编办的规定,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均为行政单位,由各省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由于各种原因,当时省里的行政编制十分有限,省编委采取变通的办法,核定事业编制34名,目前已满编。2000年机构改革时,原省无委办及其办公室不再保留,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2005年5月经省编办批准已更名为无线电管理局),改为省信息产业厅管理的派出机构。机构设立以来,认真履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了促进全省信息产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在这次全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中,我们建议应该本着尊重历史、统筹兼顾、有利发展的原则,将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管理本地区无线电的职能机构,履行无线电行政管理职能,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中央编办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派出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应该予以理顺。
第三,该机构从设立以来始终执行公务员的职级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的调入、晋升、年度考核均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且全部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
第四,该机构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全部经过省编办、省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存在超编和混编问题。
以上请示,请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