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无〔2006〕21号
关于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各设台(站)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近年来,我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总的来看是好的,绝大多数设台(站)单位能严格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但也有少数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拖逃、少缴、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严重侵占国家资源,干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国家规费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6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 60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等,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缴纳工作。
二、深入开展依法征收、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充分认识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国家的资产收益,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频率使用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各设台(站)单位和个人要牢固树立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意识,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要真正做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收尽收、所收全缴”。
三、确保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做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缴工作,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加大对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清缴以往欠缴的频率占用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无权减征、免征设台(站)单位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因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必须报厅批准。各设台单位不得故意拖欠、偷逃和拒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违者逾期按日增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并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性质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无线电 频占费 征收缴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处。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6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日期: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