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网络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可靠、稳定、连续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线电管理信息网,是指由包括计算机及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设备、系统软件),按照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构成的,对厅办公信息和无线电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应用系统平台。
第二章 网络结构和管理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分为内网和外网。其中内网为无线电管理业务网,外网为厅政务办公网。由核心层(内网中心站在省监测站、外网中心站在厅办公室)、接入层(厅办公楼、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层次的广域网、局域网组成,是一个具有综合业务功能的封闭式中型网络系统;各市网络通过江西省党政内、外网集中汇接入厅办公室、省监测站;局域网包括厅办公楼、省站和各地市的办公局域网、监测局域网(各监测局域网组成全省无线电监测网)等。
第五条 厅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全省内网主干网、省站网络中心和应用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外网网络中心及政务办公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地应用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各市局负责。厅办公室、省监测站和各市管理局应指派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应选配具有政治素质好、责任性强和计算机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的所有接入网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其他互联网(包括国际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全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网络运行使用
第七条 所有联网工作站由各自指派的网络管理人员联入信息网并进行相应的配置,其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联网,所有网络用户不得私自更改自己机器上的IP地址,若确实需更改的,交由网络管理人员处理。
第八条 所有网络用户在获得网络帐号后,根据相应权限可以利用计算机网进行无线电管理信息及办公信息的制作、发布、查阅、复制等,共享网络资源,使用无线电管理应用系统进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网络用户应注意保管网络帐号,不得随意将帐号转借、转让,在帐号密码的保密性受到怀疑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每日须填写系统运行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对所属网络系统的安全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各市的网络运行检查情况应报厅办公室和省站备案。
第十条 所有网络用户在分配的权限内使用计算机网络,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无关的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无关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不得随意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随意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利用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及计算机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使用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理存储在网络主机上信息,并对过时的信息数据加以删除、清理。各级网络管理人员要定期(不超过15天)对存储在网络主机上的数据进行数据备份,以防重要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要建立网络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并填写设备清单。网络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网设备、网络管理工作站、集线器、网卡、同异步调制解调器、通信线路和相关的通信设备等。各级网络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配置路由器等硬件不得擅自更改配置,网络设备应放置专用机柜内,放置环境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网络用户应爱护网络设备,禁止带电插拔设备间各种连接线,设备应摆放整齐,并定期清洁。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四条 网络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对网络上的信息资源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制、传播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计算机网从事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含有反动政治内容及淫秽内容等有害信息媒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信息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对网络主机和网络资源进行攻击、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七条 网络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不得利用网络特权从事与网络管理、维护工作无关的事,应注意保管网络管理员帐号,帐号密码应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各网络用户在发现计算机网络染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立即向网络管理人员报告。各级网络管理人员必须使用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定期对防病毒软件进行更新,及时通报破坏性比较大的病毒发作日期。
第十九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上机操作;不得自带软盘、U盘、移动硬盘上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外来软件;绝对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计算机运行游戏程序,以免病毒侵入网络。
第二十条 所有网络用户在系统内操作不得影响网络正常运行,并有义务制止和报告任何破坏网络系统的举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网络设备登记表;
表二:网络设备端口对应表;
表三:工作站IP地址管理;
表四:网络运行检查表;
表五:网络安全检查表。
表一:
网络设备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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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Serial No. |
工作
状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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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员(制表人):
备注:1. 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网设备、网络管理工作站、集线器、网卡、同异步调制解调器、通信线路和相关通信设备等;
2. 此表内外网各壹式贰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外网报厅办公室,内网报省监测站。
表二:
网络设备端口对应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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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网络
设备 |
端口号 |
Ip地址 |
用户名 |
口令 |
运行
状态 |
端口
速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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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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