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科〔2005〕17号
关于批准江西东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为软件企业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软件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信发[2001]1号),省信息产业厅对省软件行业协会上报的7家软件企业(附件1)及6项软件产品(附件2)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审查,认为上述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均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因此,同意江西东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准予公告,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企业申报的6项国产软件产品准予登记,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附件:1.认定合格的7家软件企业
2.审查合格的6项软件产品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批准 软件企业 通知
抄报:信息产业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