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性机构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2000年国务院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从税收、投融资、出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信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为认真贯彻落实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的精神,以及2004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构建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研发型公司,通过提供技术标准,测试环境等,发展成为面向行业应用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为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面向传统产业改造,发展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系统集成等业务,扶持一批系统集成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等服务企业,促进新型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精神,促进信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结合,形成有效机制,做好信息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提高传统产业广大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经研究,我办决定开展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是指在某一行业具备为本行业内相应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服务条件和创新能力的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我办拟通过示范工作,在若干重点行业扶持一批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使其能为本行业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等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进行产品和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我国境内设立、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较为成熟并具有一定用户基础和推广价值的信息技术(产品),并能够提供信息应用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示范工作。
三、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重点支持传统产业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工作。
(一)汽车、机械、电力、建筑建材、纺织服装、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和农业等行业;
(二)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范围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工艺设计平台、业务协同工作平台、模具设计制造(CAD/CAM)、工业过程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各类行业应用数据库等软件和信息服务。
四、对列入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的企业,我办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示范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申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倍增计划”项目时,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
(三)鼓励和推动示范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安排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四)定期发布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和服务目录,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业应用单位择优推荐示范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五)示范企业申请有关部委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等时,予以重点推介,并向有关投资机构推荐,给予投资;
(六)支持示范企业申报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对示范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负责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子办)负责所在区域示范工作的组织、申报、检查和督促,并争取相关支持和服务。
六、申请示范工作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电子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详见附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电子办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我办。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我办提出申请,我办将征求相关行业应用主管部门(行业电子办)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选择示范企业。
七、在示范工作过程中,我办将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电子办及有关部门(行业)电子办,对参加示范工作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取消或暂停示范资格,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将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的经验。
附件: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服务机构示范工作可行性报告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