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管公费医疗各享受人员:
为规范省级统管公费医疗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健全报销手续,现就公费医疗医药费用报销结算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公费医疗管理用章制度。省级统管公费医疗各享受单位必须指定部门、人员和一枚公章进行公费医疗管理。所需享受单位盖章认可的单具(如报销清单、医药费定额追加申请单、大型检查申请单、高额诊疗项目协议书、住院介绍信等)必须加盖单位指定公章。各享受单位在2005年年审时,将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及指定公章报公医办备案。
二、规范转诊就诊及报销时间。门诊每次转诊就医时间7天有效,因病情确需延长转诊时间的,须重新办理转诊手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转诊发生的现金医药费,必须在二个月内到定点医院进行报销记帐。
三、规范医疗费用报销初审制度。享受人员申报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先由享受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核实报销医疗费是否其本人就诊、是否与其健康状况相符、检查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如转诊单、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治疗结果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填写相关信息(报销人员姓名、发票张数、发票金额)。无处方清单的药费、无病历记录的检查洽疗项目一律不予审核。经办人在初审结束后,需在报销清单上签名.并加章单位指定公章及单位银行帐号。
四、严格执行现金住院医药费报销制度。公费医疗巳实行省直七家定点住院医院记帐结算,原则上不报销现金住院医药费用(高额诊疗项目除外)。享受人员确因急诊交现金住院的,报销医药费用送审时,享受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说明,并附急诊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享受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到其他医院就医,或到药店购药,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五、严格执行年度结算时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应该在结算年度内(12月26日前)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由享受单位负责处理。
六、严格执行年度公费医疗费用超支负担规定。享受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单位超支款转至定点医院。否则由此引起的公费医疗待报医药费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由单位自行负责做好本单位享受人员的解释工作。
省级统管公费医疗各享受单位及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做好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及相关办事手续的宣传、解释、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
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