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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14,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交涉
15,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 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16, 次要业务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 保护要求 ,但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 同一业务或其它次要业务 电台的有害干扰
17, 当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 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
18,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的脚注以CHN开头
19,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
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1,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2, 经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1年 内投入使用
23,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24, 无线电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合理有效的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
25, 制式无线电台是指船舶、机车、航空器在出厂前作为运载工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安装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26, 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的基本依据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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