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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电波信号的监测。 广州无线电监测站主要负责广州市市属单位和外市单位在广州市辖区内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电波信号的监测。 各地无线电监测站主要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电波信号的监测。 第三十九条 监测技术人员在执行监测任务时,有关单位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对无线电管理有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检查徽章,出示检查证和工作证。受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协调分为无线电频率指配协调、无线电台(站)设置协调和无线电干扰处理协调。 第四十二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与港、澳,驻粤军队及邻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的无线电管理协调。 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与邻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的无线电管理协调,并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的无线电管理协调。 各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的无线电管理协调,由要求协调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协调权限报请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实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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