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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干扰; 监测无线电波信号,检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呈报所属单位或个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频率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申请,受理、上报并协助查处所属设台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投诉,检查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章行为;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省直属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驻粤单位设立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拟定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职责范围实施无线电管理:审核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方案,办理申请手续;参与无线电管理协调;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使用; (四)办理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缴费工作; (五)完成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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