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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审核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无线电管理协调处理及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权或委托,负责我省与港、澳地区的频率规划、指配、台站设置及干扰的协调; 对进出粤港、粤澳人员随身携带和车载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 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五)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完成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 根据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呼号规划和使用规定,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审核辖区内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查处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无线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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