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字[2004]16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政府人事部门的形象,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行为,加强培训收费管理,杜绝滥收、多收、搭车收费等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9号)文件执行。对已经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单位开展培训,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按实际培训天数核算,收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依规办事。
三、各培训单位收费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将培训项目及收费标准向参加培训的单位及个人公开,并提供收费凭证。
四。为加强对全省继续教育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督,我厅将对各有关培训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收费标准、不按财务规定收费的单位或培训基地,根据情节轻重,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承办培训的资格。 培训收费直接关系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地各单位一定要站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不可掉以轻心。
江西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