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公医办字[2004]第15号
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胸科医院、各省级统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根据省公医办《江西省级公费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细则》(赣卫公医办[2004]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精神,经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胸科医院申报,我办对上述四家医院公费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考核,并验收合格。经研究,同意上述四家医院列为省级公费医疗住院记帐定点医院,现予公布。上述四家医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为省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提供住院医药费记帐结算服务。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胸科医院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请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享受人员记帐住院的相应配套工作。
江西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