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赣信厅办〔2004〕4号
关于印发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不作为责任 追究制度 印发 通知
抄报:厅领导。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4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不作为责任和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使信息产业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不作为行为是指信息产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拒不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以消极的方式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作为的范围按照岗位分工、执法任务、执法责任划分确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的,即应追究该责任人的不作为责任。
一、适用范围
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不作为行为
(一)未按向社会公示、承诺的内容执行的。
(二)在行政许可中,消极不作为的:
1.受理辖区内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登记的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受理或者进行实地勘察、初审的;
2.受理申请无线电频率指配、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转报、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办审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批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登记时,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或者拒不受理的;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间答复的;
4.符合注销登记条件但不予办理的;
5.符合年检、验照条件,不予年检、验照的。
(三)工作人员接到无线电干扰投诉或举报,无正当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业性管理事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消极履行职责的:
1.在组织我省有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中,不及时办理的;
2.在组织、指导全省信息产业企业积极申报省计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经贸委的技改项目不及时办理的;
3.在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中,不及时办理的。
(五)在频率占用费征收中,不按国家规定征收、应收不收或者少收的。
(六)辖区内出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管理人员发现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不作为行为的检查
(一)处(室、中心)自查
1.处室负责人根据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重点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中心)人员进行检查;
2.处室负责人根据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二)厅机关督察
针对全厅阶段性重点工作,由厅组织对各处(室、中心)工作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四、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
1.处(室、中心)在自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不作为现象的,应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厅对处(室、中心)管理工作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作为现象的,应书面通知相应处(室、中心),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奖惩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厅监察室;
3.厅在检查中发现一个处(室、中心)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不作为行为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中心)通报批评。全年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4.厅在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不作为行为2次以上或全年5次以上的,对该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按称职以下等级评定;
5.在日常管理中,工作人员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处(室、中心)负责人汇报,因处(室、中心)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给予正确答复而形成不作为行为的,则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报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追究处(室、中心)负责人责任;
6.厅在检查时发现其他问题的,将视其情况,及时比照《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