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文件
赣信发〔200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工作规则(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工作规则(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报:省政府。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省信息产业厅的工作职责,为促进全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则。
二、省信息产业厅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有关信息产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政府部门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自觉接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部门。
三、省信息产业厅领导成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密切协作;深入实际,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厅属各单位(含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下同)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全厅各项工作部署和厅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厅领导成员职责
五、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省信息产业厅全面工作。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省信息产业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副厅长协助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受厅长委托负责处理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大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决定。厅长离昌期间,应委托一名副厅长负责日常工作。
七、厅领导可直接对其分管工作下达指示和布置任务,也可由厅办公室通知和布置。
第三章 正确履行工作职能
八、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正确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九、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产业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十、加强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政策和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市场监督体系。
十一、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行业内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处理无线电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满足社会需求。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按照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代表、社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和厅内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或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十四、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和厅属各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和行业发展的实际,会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涉及其他职能处(室、中心)和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和违诺责任追究制,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行政;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文明办事;严格遵守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七、根据发展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适时提出制定和出台行业政策、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计划,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调研、组织起草和专家论证等基础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草案由归口职能处(室)起草,厅办公室组织审查和论证,确保上报的政策和法规草案符合要求。
第六章 会议制度
十八、实行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厅全体大会和全省信息产业工作会议制度。
十九、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及厅办公室主任出席,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厅机关有关职能处(室、中心)或厅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或批示;
(二)分析信息产业工作形势,研究制定促进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及重要举措,讨论审定全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厅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审定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的重要报告或者请示,讨论通过省信息产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上报的法规草案;
(五)协调处理省信息产业厅与其他厅局之间、厅机关处(室、中心)之间、厅机关与厅属单位之间、省信息产业厅与设区市党政机关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之间有关信息产业的行政事务或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厅办公室汇集会议议题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有议题的承办单位应在会前做好准备。
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签发。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不便涉及的事项,厅办公室可根据会议决定向有关处室发抄告单。
二十、厅务会由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成员和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落实、交流各项工作情况,由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和工作打算;厅领导讲评、布置工作。
厅务会每月召开1-2次,会议一般定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一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厅全体大会由厅长或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出席,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的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重要工作任务;
(三)表彰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四)其他重要事项。
厅全体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或由会议内容对口的厅机关职能处(室、中心)负责。
二十二、全省信息产业工作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领导,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骨干企业负责人,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报请有关省领导到会讲话或会见会议代表,邀请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到会指导、新闻单位到会报道。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总结全省信息产业工作,部署全省信息产业发展任务。
全省信息产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省、部会议后召开。会议事先应请示省政府批准,并建立会务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保障。
二十三、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与规模。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 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组织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一个月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数书面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冠以“全省”名义的会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二十四、厅领导出席或参与与信息产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须遵循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的原则,有关安排与联系工作一般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五、公文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文件的签发由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审批。
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厅长审批签发;
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发布的重大决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厅长审批签发;
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向省政府、信息产业部请示、报告的业务性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批签发;
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向平级、下级部门发送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审批签发,业务性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批签发;
以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名义的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批签发。
分管厅领导在签发公文时,认为须经厅长审批的应加注审核意见。
二十七、省信息产业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者要求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事先与其他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政府;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者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二十八、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厅属单位报送省信息产业厅审批的公文,除厅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厅领导本人。来文应由厅办公室签收后,按照规定程序呈送。公文内容涉及几个处业务的,由厅办公室确定牵头处负责公文会签,各经办处要主动协商,会文后由牵头处呈送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二十九、省信息产业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密切关心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方面发展情况,特别要关心和掌握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省信息产业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厅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和地方陪同人员,不收礼,不吃请,不住高级宾馆。
三十一、省信息产业厅领导和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厅长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信息产业厅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应作为厅长办公会或厅务会议题专门研究,紧急情况下亦应征得厅长同意。
三十二、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的或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有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如需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参加会议、活动的厅领导审定。
三十三、厅领导成员出国(境)的活动,由人事处提出方案按规定报批,一般一年内不多于1次,确因工作需要的则按实际需要安排。厅领导成员参加省重大外事活动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和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厅领导请示报告:
(一)对外制定或印发涉及全行业发展、厅全局利益、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举措的;
(二)参与重要会议、部门协调等公务活动需要代表省信息产业厅发表意见的;
(三)当地党政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事项须以省信息产业厅名义组织实施的;
(四)对违法违章的单位或个人拟采取行政处罚的;
(五)与其他单位发生行政或经济纠纷的;
(六)借用、聘用工作人员的;
(七)省信息产业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请示事项一般以书面形式上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按公文审批制度呈送厅领导审核或审批,并将答复意见及时告申请单位。
三十五、厅长离昌出差,应按省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必要时向省长报告;其他厅领导应向厅长报告。厅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办公室。
三十六、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厅长报告。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请示报告制度》办理。
三十七、省信息产业厅领导及厅机关各职能处(室、中心)和厅属各单位都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省信息产业厅自觉接受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接受司法和行政专项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民主监督。同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重视有关方面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四十、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