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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打印此文【字体:
赣信党字[2003]7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0
 

 

 

 

 

 

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文件

 

 

 

 

赣信党字〔20037


 

 

 

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属各单位,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党组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意见   通知


  抄报:省廉政办。

  抄送:厅领导。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0印发


共印35  


附件: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保证,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履行好的一项重要职责。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含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下同),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

(一)《规定》的实施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两个坚定不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

(二)《规定》的实施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抓住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强省富民这个“第一要务”,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执纪必严,违纪必纠。

(三)《规定》的实施工作,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必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具体贯穿到党建、经济、行政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去。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四)本意见适用于厅机关各部门和厅属各单位。

三、责任范围

(一)厅党组、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厅党组书记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厅党组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的党支部(总支)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上述主要领导均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三)厅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也要明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厅纪检组(监察室)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厅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厅及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协助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责任内容

厅党组、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落实上级党、政、纪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和部署,并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二)扎实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认真贯彻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工作。

(八)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九)抓好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十)做好信访和投诉举报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厅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要按照《关于明确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和厅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领导及其职责的通知》(赣信监[2003]2号)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和查阅制度。厅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自查的内容,并且每年要将本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写出专题报告。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厅党组、厅纪检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中,应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按照上级的部署和我厅每年制定下发的《省信息产业厅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意见》、《省信息产业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厅党组要认真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根据需要,厅纪检组(监察室)可查阅机关各部门和厅属各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记录,了解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厅党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征求厅纪检组的意见。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列为征求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厅纪检组应认真负责地将掌握的情况提供给厅党组。征求意见的其他程序、要求及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江西省纪委、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赣纪发[1996]15号)办理。征求意见应在考察实施阶段进行,以便在考察中,将信访举报反映的重要情况了解清楚。

六、责任考核

(一)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行风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和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考核小组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考核结果应适时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列入领导干部人事或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一)厅党组负责、厅纪检组协助对所属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工作。

(二)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及重要领导责任。

(三)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发生问题的,视情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或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领导班子等处理。

(四)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发生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裴京京    责任编辑:裴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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