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尽快启动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管理办法》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信息 监理 通知 报:信息产业部、省政府办公厅,本厅领导。 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资质管理办法 遵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3]0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资质(以下简称“暂定级资质”)。获得暂定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暂定级资质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二章第四条中丙级资质申请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要求。 三、暂定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监理单位达到甲、乙、丙级资质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过后不能达到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规定要求的,取消暂定级资质。 四、获得暂定级资质的单位,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颁发《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资质证书》。《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定级资质证书》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印制。 五、暂定级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暂定级资质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六、江西省信息产业厅授权江西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为暂定级资质评审机构。 七、暂定级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由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年检。 八、对暂定级资质的其他管理办法,参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