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