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Copy-right © 2000 - 2009 JXDII GOV.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