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大力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原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贴息项目合同书》式样(附件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认真学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 项目承担单位与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具体请款步骤见附件4)。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依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三、 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评审专家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贴息项目合同书 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请款步骤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专家是由信息产业部聘请的,参与评估基金项目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专家通过专家组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专家组由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软件、集成电路、基础元器件、通信、数字视听产品、经济和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任期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 (四)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评估意见,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专家有权通过信息产业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有关材料,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在工作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专家; (三)专家参加认证和评估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专家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与申请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馈赠。专家评估基金项目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专家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2、专家的亲属为申请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 3、专家或者其亲属持有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4、专家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申请单位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5、信息产业部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2、3、4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二)专家不得在专家组工作会议以外的场合宣扬专家身份,透露专家组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专家应当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 专家应当接受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的监督。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会议在每年评估项目时召开。名单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条 专家组工作会议按类选择不少于9名专家参加。会议设召集人,召集人负责总体情况介绍、组织专家讨论表决;基金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不参与表决,行使会议记录、过程监督等职责。 在专家组工作会议中如出现违纪等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中止评估程序,并及时以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会议对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专家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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