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4〕470号)及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以下称特区资科办)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就香港特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内,香港特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项目经理资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执行。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计资[2005]004号)执行。 二、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应由申请者所属企业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质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准备阶段: 1、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及附件; (2)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称考试(培训)合格证明)。 2、企业向特区资科办提交申报表及附件、考试(培训)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特区资科办对符合条件的完整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请及审批阶段: 1、企业委托特区资科办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附件、考试(培训)合格证明、特区资科办出具的推荐意见等有关材料; 2、部资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信息产业部对获得审查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批; 4、信息产业部向获得审批通过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并颁发证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结果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电话:86-10-68208063/64 66068504 网址:http://www.ceecm.gov.cn 五、未尽事项均应按信息产业部及部资质办有关规定办理。若有必要,部资质办可对个别事项作出特别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